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
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财教发[2010]10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
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和《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学费。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义
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继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做起,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高素质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就业,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实施中职学校免学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中职学校免学费范围及对象
实施免学费的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
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民办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
非全日制中职学生和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纳入免学费对象。少于三年学制(高中毕业后就读中职学校)的中职学生符合免学费条件的,按其实际学制享受免学费。
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15%左右的比例确定。
2010年秋季前入学的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2010年秋季入学的涉农专业为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中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类专业。
(二)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及免学费补助资金来源
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省政府及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包括一、二年级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公办学校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免学费补助资金。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学费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本地同类型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全省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免学费测算标准由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其中,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省财政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和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及林区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大中城市按省与市2:8比例分担,市辖区按省、市、区2:5:3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按省、县(市、区)5:5比例分担。
享受免学费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从次月起相应停止免学费补助,因此形成的资金结余用于下一学期免学费补助;对享受过涉农专业免学费政策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补缴免除的学费,补缴学费应通过收支两条线上缴财政后继续统筹用于本地免学费补助。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中职免学费后如有结余须暂存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擅自动用,待中央有关政策明确后,按规定办理。
(三)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的确定
1、中职学校免学费名额确定
免学费对象原则上在每年秋季学期确定一次。市(州)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所属学校专业设置及生源情况等,分学校确定免学费名额,指导监督学校按照政策规定将免学费名额分配到相关专业或班级。
2、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确定
(1)免学费涉农专业学生的确定。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涉农专业学生由学校按《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确定的21类涉农专业直接将免学费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2)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定。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农村户口学生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
①孤儿、烈属子女、残疾家庭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子女、或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病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子女。
②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
③家在农村地区(持农业户口)并在农村(含乡、镇、县城)初中毕业,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持户口所在村、乡(镇)、县民政部门三级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④接受特殊教育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中职学校学生免缴学费程序:
(1)学生申请。学校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一,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春季学期结束前,向一、二年级在校生发送《申请表》。申请免学费学生在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户口本、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放机关印鉴的上述证件复印件;由村、乡(镇)、县民政部门三级组织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2)学校评审。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按规定的名额评审提出免学费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评审结束后,学校要将免学费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3)部门审批。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免学费学生名单》(附二)统计汇总并加盖学校印章后,报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其中: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省教育厅职成管理部门审查;省广播电视系统、省农广校系统学校须分别报省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省农广校校长审定盖章、并报省广播电视大学、省农业厅审查备案。免学费学生名单确定后,由学校向免学费学生发放《免学费通知单》(附三),作为学生免缴学费依据。学校要将《免学费通知单》和《免学费学生名单》妥善保存备查,并建立免学费学生信息档案。
(4)免缴学费。各中职学校应在每学年开学统一缴费前在校内张贴享受免缴学费学生名单,享受免缴学费学生根据《免学费通知单》免缴学费。
三、实施免学费政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免学费和深化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省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深化改革的指导与协调工作。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预算管理。各市(州)、县(市、区)财政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应分担的资金,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分担资金落实办法,确保免学费补助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及各中职学校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不断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三)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l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四)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不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要加强涉农专业的管理。已开设的涉农专业要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对新开办的涉农专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要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州)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各涉农专业的开设要严格执行该专业教学计划。不能假借涉农专业的名义,实际开办其他专业。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毕业时毕业生登记信息必须严格与学生注册学籍信息相同。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做好免费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五)部门通力合作,狠抓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免学费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深刻领会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精神实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免学费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进行。
附: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样式)
二、免学费学生名单(样式)
三、免学费通知(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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