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
武供校[2011]21号
根据鄂财教发[2010]108号文件《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鄂财教发[2010]192号文件《关于落实中职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我校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国家免学费各项政策,严格资格审查,严格操作程序,严肃纪律。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好免学费各项工作。
二、成立评审领导小组
组 长:沈敏
副组长:刘志刚、周敏、王林、乐国生
成 员:李智明、吴敏、汪辉、周豪及班主任。
三、免学费的资格认定范围和对象
1、取得正式学籍学生。
2、在校在读一、二、三年级学生。
3、农村户口、城市户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四、免学费名额的确定与分配
1、免学费对象原则上每年秋季学期确定一次。
2、农村免学费总名额确定按在校学生数的15%左右的比例确定;城市学生免学费名额确定按在校城市学生数的10%左右的比例确定。
3、班级名额由校学生资助中心按核定的班级人数的15%确定农村免学费名额,按核定的班级城市学生数的10%确定城市学生免学费名额。由班主任掌握并组织学生民主评定上报。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有证件证明又受名额限制未能申报上的学生在第二次优先申报。
4、班级上报免学费学生人数必须在计划名额范围内评选,并充分体现民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本班相对最困难学生优先申报。
5、同等困难条件学生,品学兼优者优先申报。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定范围以及必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孤儿:持户口所在地乡镇(街)和民政部门颁发的孤儿证件。
2、烈属子女:持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人武部颁发的烈属证。
3、残疾人家庭子女:持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残疾证。
4、单亲贫困家庭子女:①持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证明。②单亲证件(如离婚证、死亡证等)。③家庭户口本原件。
5、重大自然灾害导致贫困的家庭子女:如重大水灾、火灾、地震等凭户口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县(区)证明。
6、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病故:如癌症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子女,持病历和诊断证明(市级医院)或突发事故伤亡证明。
7、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①持户口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移民证。②户口本原件。
8、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农村和城市家庭子女:持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县(区)民政部门三级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方法:由村(居委会)提供特别贫困证明盖章,乡(街)、县(区)二级审批并写明“情况属实”加盖公章即可)。
六、免学费办理程序
1、学生申请并填写《免学费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孤儿、烈属、残疾、单亲贫困等证件(原件、复印件)。
2、以班级为单位按学校下达的确定免学费学生名额进行评选。
3、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负责收集《免学费申请表》和相关证件,汇总列表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校学生资助中心提交给校评审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
4、由校评审领导小组收集汇总、审核、认定名单后在校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并下达免学费经费后由学校向免学费学生发放《免学费通知单》,并由班主任签字认定。
6、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免学费通知单》和《免学费学生名单》妥善保存备查并建立免学费学生信息档案,实行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双重管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免学费资格
1、享受免学费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的,从次月起停止免学费补助并取消资格。
2、弄虚作假、骗取免学费资格,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免学费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3、有严重违法、违纪被处分、被开除或勒令退学的学生,取消免学费资格。
4、应征参军的免学费学生,从离校之日起停止免学费补助。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九、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〇一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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